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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生成图片遭侵权,起诉获赔4000元 法院:AI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
湖北日报 2025-02-06 19:13:00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许冬冬 王博

AI生成的图片被商用,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依法为创作者维权。

当事人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王某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条使用“某AI”APP创作出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2024年6月,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另一社交平台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图片虽然是用‘某AI’APP创作,但在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构思画面,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才能得到想要的出图图案。”王某认为,自己已于2024年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武汉某科技公司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照片、绘画一样,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用于发布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ChatGPT、DeepSeek等AI应用爆火出圈,使用者越来越多。“本案裁判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参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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