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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肆意妄为,撤缓!收监!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12-19 10:31:39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易青林)总有人认为缓刑相当于没有判刑,或者只要判处缓刑,犯罪这个事儿就了结了,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管理规定就是装装样子,可以不用服从。如果抱有这样的想法或态度,那就辜负了社区矫正教育挽救的目的和机会,也小觑了法律惩治犯罪的功能。

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并就该案听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检察院建议,依法裁定撤销罪犯阿强(化名)缓刑,并对罪犯阿强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

阿强被远安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宣告缓刑。

2024年2月

阿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经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改正,被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一次。

2024年7月

阿强多次利用手机、抖音软件向他人及其亲属发送具有侮辱、恐吓等内容的信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谈话,劝阻其停止这些骚扰或纠缠行为,阿强不听劝阻和制止,并扬言要杀掉他人,或者等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报复他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2024年10月

第一次行政处罚后,阿强毫无悔改之心,再次上门滋扰他人。

2024年11月

阿强又因参与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24年11月

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远安县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

法院审理

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

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看上去没有桎梏在身,但有隐形红线的约束。宣告缓刑不是无罪释放,也不是纵容放任,而是对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的罪犯,给予教育改造机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教育改造,珍惜改造机会。否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肆意妄为,违反监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就会被撤缓收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责任编辑:朱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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