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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仁玺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燃放烟花爆竹也将进入高潮。
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式实施。12月17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禁放令”进行解读,并就部分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为何要修订发布新的“禁放令”?
2015年起实施的《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效期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5月,修订《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被宜昌市政府明确为2024年两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一。
宜昌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评估影响基础上,于今年10月形成《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初稿;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征求城区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以及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修改完善后,报经宜昌市政府2024年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新修订的《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将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所有区域、西陵峡口至猇亭区与白洋镇接壤处的长江水域,点军区、高新区管委会、夷陵区部分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在禁放区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新《规定》同时规范了具体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从事焰火燃放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禁放令”有何变化?
宜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宏杰表示,较2015年实施的规定相比,新颁布的《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变化。
一是对禁放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城乡区域发展情况,结合相关属地、部门意见建议,对禁放范围作了个别调整,将点军区联棚乡的泉水村、长岭村调出禁放范围,将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纳入禁放范围。
二是增加了重污染天气防治条款。禁放区以外区域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时段以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解除公告为准。
能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吗?
针对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李宏杰明确表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销售、运输、储存三方面的违法。
从销售行为看,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商户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从运输行为看,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对于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需由具备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专用车辆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进行。违反国家规定,运输、邮寄爆炸性物质的,都将面临处罚。
从储存行为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从事零售经营的经营场所需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限制存放量。储存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放区域将联合巡查管控
据统计,宜昌市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5家,烟花爆竹零售点2519家,涉及11个县市区,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万卫平表示,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也是安全事故风险最高的时段。在元旦、春节、元宵等法定节假日以及重污染天气时段,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将联合西陵区、伍家岗区等地,加强对滨江公园、夜市、商场等禁放区域的巡查管控,开展禁放宣传,劝阻违规燃放、非法销售等行为。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将按照《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应急管理部部门还将实施“一案双查”,对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追根溯源,若发现有批发企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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