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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体工商户蔡某在县城区擅自设置门店招牌案
当事人蔡某在县城区安时大道威尼斯世纪城经营“某瓷砖专卖店”,临街一楼至二楼墙体未经备案擅自设置门店招牌。城管执法人员巡察发现,提示设置店门招牌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并告知详细办事流程。当事人无视告知,继续设置店招牌,店招牌长24米,高8.5米。
因事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第二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当事人继续施工,并且没有完善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
按照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的基本程序,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存在拒不改正的情节,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5日内自行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法制点评
浠水县城管执法局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出台了“一站式”“少跑路、不跑路”“110”等行政审批举措。门店招牌设置变许可为备案,采用“110”模式,设置人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市民之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电话0713-4267361),工作人员及时达到,现场确定设置方案,设置人只需填写一张备案表,实现“零跑路”完成审批许可。
近年来,浠水县城管执法局持续推动柔性执法。加强温馨提示,法律宣传在执法中的运用,对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自行改正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充分考虑违法情节和后果,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处罚内容。
(来 源:浠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