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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24年第十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 2024-12-12 19:34:31

通讯员 胡敏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读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今年以来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等类型,由武汉、宜昌、荆门、黄冈、恩施等市州推荐报送。

案例一

宜昌某洗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洗涤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同步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4吨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2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328毫克/立方米,分别超标2.2倍、1.18倍。

3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4月12日,复测结果显示,其各项污染物已达标排放,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到位。

4月14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该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3806.2元,该公司已及时赔付到位。6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主动提供精准帮扶,多次督促并告知企业改进污染防治举措,但该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出现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排放超标问题。本案亦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一次成功实践,通过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无缝衔接”模式,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当事人负担,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案例二

武汉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蒸汽锅炉烟道设有一管道旁路,锅炉废气通过旁路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经引风机排向外环境。经当日对锅炉排放口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

8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管道旁路,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罚款36万元。8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规定,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9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实施行政拘留13日和10日的决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问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发现管道旁路后,初步锁定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使用但并未开启的事实。通过进一步调取锅炉使用说明、运维记录,对锅炉工、维保公司等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最终查明了其环境违法事实。

案例三

荆门市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4年6月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屈家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和2月18日,用500毫升塑料水瓶将总排口废水掺和部分自来水自配水样,并分别将该水样放到COD、氨氮水质分析仪后端,拔出采样管,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6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给荆门市公安局。6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立案,并于8月29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属地执法力量不足等因素,荆门市迅速启动了提级查办机制,由市支队抽调执法尖兵全力查办,短时间内就完成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等工作,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效。

案例四

恩施某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环境违法案

2024年6月2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核辐射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诊所配置有1台口腔CT机,用于医学诊疗服务。经查,该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该口腔CT进行治疗诊断服务共计120次,获营业收入共计6600.53元,构成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9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9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00.53元。

医用放射装置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设备,且辐射对人身的危害性十分隐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因此更需要严格管理。本案中,涉事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暴露出其对辐射安全意识存在认知差距。执法机关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导督促依法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诊所合法合规经营。本案作为恩施州首例涉辐射安全领域案件,对加强辐射安全领域环境监管具有促进和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五

黄冈彭某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案

2024年10月14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收到举报,反映有人非法向上巴河镇东江河(巴河饮用水源地附近)倾倒化学品物质, 且被上巴河镇派出所蹲守民警成功抓获。团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立即会同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赶至上巴河镇派出所,对彭某进行询问调查,初步锁定彭某驾驶小型货运汽车、先后3次向团风县上巴河境内倾倒涉案化工企业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车间生产废水、第4次倾倒未遂的违法行为。

10月15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上巴河镇派出所扣押车辆装载废水以及涉案化工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两种废水均含有汞、铬、砷、铜、锌、银等有毒物质,且车载废水汞超标,企业废水锌超标,两种废水的银、PH值均超标,且浓度极为接近。

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彭某所有倾倒废水均来源于某化工企业重金属车间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由污水操作工人先后4次使用提升泵抽排至彭某驾驶的车载塑料储罐,再由彭某驾车倾倒至上巴河镇东江河边,严重威胁巴河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因彭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团风县公安局。10月29日,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本案中,黄冈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市县联合办理大案要案,成功掌握随机性犯罪时间、地点,实现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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