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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为追求完美身材,一些爱美人士开始食用“减肥产品”,但市面上不少“减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食用后会让人产生食欲不振、头晕、恶心等症状,一些食用者误以为是减肥效果,实际上是中毒后身体发出的示警。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便是销售这种含有违禁药物的咖啡。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小袋“减肥咖啡”,并购买大号包装袋和封口机,在被告人苏某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苏某帮助李某某销售“减肥咖啡”。作为李某某下线微商的被告人何某,自2019年开始就从李某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并对外销售。销售期间,有人向何某反映饮用“减肥咖啡”后身体不适,何某也曾询问李某某所销售的“减肥咖啡”中是否有违禁品,李某某告知其“减肥咖啡”中含有药物,但何某并未停止销售“减肥咖啡”。
本案被害人在何某处购买“减肥咖啡”,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遂将咖啡送往相关机构检验,因检测出内含西布曲明成分而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何某住处均搜查出涉案“MOKA 减肥咖啡”若干。经检测,上述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据了解,西布曲明原本是用来辅助治疗肥胖症,但由于该成分副作用大,服用后会产生抑制食欲,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等状况,严重时会造成服用人中风或死亡,故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明知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他人提供帮助,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苏某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本案的判决给人们以警示:食品安全大于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售卖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食品功效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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