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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向红俊)近日,秭归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均依法受到了法律惩处。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谋取公司利益,逃避向外开票所需缴纳的销项税,欲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冲抵公司应当缴纳的销项税税款。随后,李某某通过在网上联系到被告人苗某某,双方协商在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苗某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采取票货分离的方法给李某某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7份,价税合计1217.3052万元,并通过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了公司应当缴纳的国家增值税收140.044万元。其中,苗某某非法获取开票费用25.1043万元。
2019年至2022年9月期间,为谋取利益,李某某所在公司在管理层共同决策下,决定将公司自己生产的某产品装入事先购买的某注册商标产品中,并将制作完成的成品对外销售。共计对外销售13吨假冒产品,收取货款57.9万元。后经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系假冒的某注册商标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零四十三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了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商标权,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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