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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档,我省时隔20年后再次全面修订《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日报 2024-10-09 22:54:36

湖北日报讯(记者龚雪、通讯员袁作军)9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20年后,我省第二次全面修订《条例》,旨在为我省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亮点?省档案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8章52条,对档案的“收存管用”四个环节进行规范,做到档案工作全流程有法可依。

《条例》首次提出,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结合湖北档案工作实际,《条例》明确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工作职责;增加“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的内容,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同时,《条例》就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还对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强调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对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鼓励和支持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并就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陈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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