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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仲 | 涨知识⑩】仲裁中的鉴定
法治鄂州 2024-07-18 16: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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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的事实确认过程中,为填补仲裁员特殊知识领域的空白,保障仲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高效性,针对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仲裁庭可依据职权或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鉴定材料进行专业性的鉴别并独立形成鉴定意见。按法定程序作出、经质证程序证实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证据使用。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可帮助仲裁庭从客观科学的角度确认事实,及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知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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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鉴定程序启动的条件


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经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或者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确定的期限预交鉴定费。未预交鉴定费的,不进行鉴定。鉴定费的最终承担,由仲裁庭在裁决时作出决定。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提供而未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财产、其他物品或不预交鉴定费致使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Q2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定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是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鉴定人签字或盖章。案件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并让鉴定人出庭作证,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以及是否准许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或者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鉴定会商,组织当事人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讨论。

鉴定人应当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鉴定书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参加庭审。当事人经仲裁庭准许,可以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重新鉴定的,仲裁庭不予准许。










鄂仲


鄂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6日在鄂州市依法登记成立,是我市唯一组建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鄂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受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您签订合同时,可以采用如下示范条款:

(一)合同仲裁条款



第  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下事项:

1、......

2、......



(三)仲裁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申请鄂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鄂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杜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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