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一封信——带您了解大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07-10 14:57:05



大悟居民朋友们
有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的政策
小编大钰已精心为您整理好
请查收以下信件
↓↓↓


致全县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


您们好!
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历时十五年,经历了风雨,取得了成绩。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为您们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我县于2010年被列入第二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这一伟大的“民生工程”,无疑给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带来更多的幸福,是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保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缴费的同时还能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让城乡居民朋友们真切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为了您能及时了解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早日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广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选择性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正常缴费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等15个档次,您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按鄂人社发[2021]28号文件精神,原100元缴费档次从2021年起,原则上只适应其他已脱贫人口及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三、居民补缴方式灵活



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可以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15个缴费档次中的任一档次补缴;在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中青年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您个人缴费额将全部记入您的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组成与算法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当您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154元)+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139。比如:

①姜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4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20+60)元+ [(5000+402) x45/ 139]元=1998元(注:以上按最低缴费4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②李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2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20)元+[(5000+402) x25 /139] 元=1161元(注:以上按最低缴费2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③黄某某每年选择5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刚好缴满15年后60周岁到达享受待遇年龄,其领取城居保养老金待遇标准为154元+15元+[(5000+402)x15/139]元=752元(注: 以上按最低缴费15年计 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如果您个人缴得越多,缴费年限越长,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您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应就越高。只要您的保险意识增强一点,您将老无所忧、安享晚年。


五、参保缴费人零风险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转入合法继承人个人账户或办理一次性领取,还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六、转移规范衔接规范合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在两种制度间相互转移衔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七、违规领取养老金涉及违法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其亲属应当及时办理终止领取待遇手续。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假冒身份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均属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领取人员死亡未及时申报注销手续继续违规领取待遇的、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假冒身份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按规定足额退回。对拒不返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立案追缴。


居民朋友们,以上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简要概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大好事、大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怀。您晚年的温馨生活,要靠全家人共同努力。为丈夫投保的妻子是贤惠的妻子,为妻子投保的丈夫是称心的丈夫,为父母投保的儿女是孝顺的儿女,为儿女投保的父母是开明的父母。请踊跃地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吧!尽早享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您的晚年生活变得更加幸福安康!


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请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最后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大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二O二四年五月



来源 |大悟新闻综合整理,大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付安志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政情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