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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能否解散?蔡甸法院这样判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06-11 11:54:45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唐雄琛)因公司长期未能实际开展业务,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是否支持?近日,武汉蔡甸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

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股东为黄某、田某、张某三人,分别占股30%、30%、40%,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监事。公司成立后,因股东之间在出资、经营等方面产生矛盾,导致公司长期以来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亦被吊销,且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未召开股东大会。2024年1月,股东黄某、田某以公司出现僵局,公司继续存在将会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将某公司以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某公司未达到必须司法解散的程度:第一,某公司虽然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但导致公司未能开展业务的原因并非是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是股东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时,应首先通过内部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内部已经穷尽措施不能解决后,才能向法院要求解散。且即使股东内部存在矛盾,亦可以尝试通过股权转让、协商等方式解决目前的困境,而某公司并未穷尽内部途径予以解决。第二,某公司虽然多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没有召开股东会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间能够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进而达成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决策,客观上2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不等于公司决策失灵。第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公司解散是为打破公司僵局所采取的最终手段,一旦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消灭。因此,公司应当优先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股东亦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或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利益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式,打破公司僵局,改变公司瘫痪的状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本案裁判保障了公司存续和稳定经营,对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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