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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来凤县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形象,有效预防犬只伤人和传播疾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依法、文明、科学、规范养犬。
二、来凤县翔凤镇社区范围为规范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翔凤镇社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本通告内容暂对重点管理区域施行,一般管理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三、所有犬主在有资质的犬类经营单位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犬主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犬只疫苗接种记录到翔凤镇各社区进行登记管理。
四、犬主对外出犬只应佩挂犬牌并套犬绳,确保犬只在犬主控制范围内活动。
五、单独活动的犬只,未牵绳或未佩戴犬牌且无人认领的、虽佩戴犬牌但经联系犬主表示不再认领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六、流浪犬只、走失犬只在被收容后三日内无主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处置。
七、对于伤人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八、对于阻碍、妨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流浪犬及涉犬案事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犬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管理,对不按规定登记犬只、携犬出户不挂犬牌、不套犬绳等违规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置。
十、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18—6282921、0718—62822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凤县公安局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翔凤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