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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安安 陈明)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双胞胎抚养纠纷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保护了孩子幼小的心灵。
李红(女方)与王明(男方)(均为化名)在十堰打工时相识,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王甲、王乙(均为化名),现年十一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淡薄。加之,王明系大货车司机,长年在外务工,夫妻两人聚少离多,本就淡薄的夫妻关系岌岌可危。李红曾于2013年、2022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了起诉。2024年2月,李红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大女儿王甲随女方生活,小女儿王乙随男方生活。
武当山法庭审判团队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与被告王明联系,王明表示自己人在外地,没有时间参加开庭,离婚可以,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开庭当天,王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原被告关于双胞胎抚养权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事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承办人认为应该更加妥善处理该纠纷,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通过庭审调查,承办人了解到两个孩子虽然是双胞胎,但是大女儿王甲从上小学开始便跟随母亲在十堰读书、生活,而小女儿王乙则是跟随爷爷奶奶在龙山镇读书、生活,只有放假时才会去十堰和母亲、姐姐团聚,父亲王明则是每年过年才有时间回龙山镇看望孩子。考虑到两个孩子现均已年满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在确定抚养权时应充分尊重其意见。承办人与两个孩子分别进行交谈,王甲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在十堰读书、生活,王乙表示更愿意留在龙山上学,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了解孩子们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向原被告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向王明劝说道:虽然是一对双胞胎,但是开始读小学后,两个孩子多数时候已经分开生活,熟悉了各自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贸然改变其中一个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经过在电话中耐心沟通,最终王明同意与李红调解离婚,并一人抚养一个女儿。
为切实增强原被告监护责任意识,维护两个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在原、被告领取离婚调解书时提醒双方,“虽然你们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然是两个孩子的父母,离婚后对两个孩子仍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今后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孩子创造一个有爱、和谐的成长环境”。
案结是职责,事了才是初心。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时,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想法,坚持情理法结合,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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