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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8条鱼没事,为何他捞8条鱼违法?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04-04 12:02:33

钓8条鱼没事,

为何他捞8条鱼被起诉?

4月2日,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严树华

做客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

问法官专栏,

以案释法,

讲解了一起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捞鱼8条被起


 

2023年4月27日晚上8时,黄冈无业人员张某泉在长江武汉段罗霍洲大桥下游水域布设了两张三重刺网后离开。次日凌晨,他回来收网时被渔政执法人员撞上,当场查获胖头鱼、鲤鱼、白鲢鱼等8条,重45.2公斤。渔政部门评估认定,张某泉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5424元。检方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受理该案后,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泉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424元。
    
“我看到有人在长江钓8条鱼,甚至更多,都没事,为何他捞8条鱼就被起诉?”直播中,有网友连线提问。
    


用“三重刺网”成被告不冤


    
严树华院长认为这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非法捕捞。
    
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违反捕捞许可制度,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长江及其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是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十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我市禁捕范围包括150.5公里的长江干流、72公里的汉江干流和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30.25平方公里。包括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嘴江段;梁子湖、鲁湖、武湖单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牛山湖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文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主要包括10大类36小类。包括新增加的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张某泉所用作案工具三重刺网,是农业农村部2021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新增的禁用渔具
    
在禁捕水域、禁捕时段,使用禁捕渔具捕鱼,张某泉所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长江钓鱼只能一人一钩


        
至于为什么在长江钓鱼的人没事,严树华院长解释,在长江钓鱼是否合法有严格规定。对于在禁捕范围、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垂钓者一人一竿、一钩一线;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有网友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门槛是什么?”
    
严树华院长告诉他,该罪入罪需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没有重量、金额的要求);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长江日报出品


责任编辑:熊晓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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