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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宣传 被判退一赔三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4-04-03 21:43:43

虚构“品牌”销售商品,该担何责?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宋河法庭依法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给不良商家一个教训:商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2022年10月,因家庭伐树需要,京山市的高师傅在某购物网(经营主体为某网络公司)上的一旗舰店(经营主体为某商贸公司)下单购买“五羊本田纯汽油油锯”一台,并支付价款485.91元。商家于宣传页上表示该油锯是“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内燃机”。收货后,高师傅却发现油锯为纱网空滤、二冲程内燃机,与宣传不符。向本田咨询后,高师傅得知其不生产油锯,遂与商家多次沟通退款赔偿,均未果。

高师傅认为,商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高师傅将网络公司及商贸公司一并诉至宋河法庭。

受案后,宋河法庭辗转联系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函称,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合资企业从未制造、销售,也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制造、销售涉案标称“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内燃机”“主要配置全部进口”的油锯,由此证实案涉商品确属虚假宣传。

法庭审理认为,商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高师傅购买案涉假冒商品,致使高师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向高师傅承担欺诈性惩罚性赔偿。网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商家经营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侵权商品下架及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此案中,网站展示的商贸公司的信息与其登记信息一致,且案涉商品已下架处理,网站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不能严苛要求其对入驻商家所发布的信息逐一审查和监控,承担显著过高的审核义务。

综上,宋河法庭依法判决商贸公司退一赔三,向高师傅退还货款485.9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457.73元。

法官指出,网购与传统消费不同,因消费者无法现场看到商品实物,为此商家须更加真实准确地提供商品信息,并对商品瑕疵承担更高担保责任。广大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引导式宣传,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消费者若发现销售方存在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并注意固定证据,如及时拍摄照片、视频,留存好与平台、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购物平台作为参与交易环节的管理者及服务方,也需尽到其管理责任与监管职责,与商家、消费者共同营造安心、放心、公开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聪、刘高媛)

(来源: 荆门晚报)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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