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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覃思琪)“那么大条狗追我,又没栓绳,我被吓到才摔倒的…”“我的狗又没咬到你,是你自己害怕才跌倒的…”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这类“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夫妇驾驶摩托车路过赵某家门口时,被赵某饲养的狗(未栓绳)追赶,受到惊吓后不慎摔倒路边致二人受伤,李某妻子左侧锁骨骨折,住院6天。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赵某辩称,其饲养的狗并未咬到李某夫妇,二人摔倒是因过于害怕而处置不当,且未选择安全合适的路线,故李某夫妇也因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赵某饲养的狗虽未与李某夫妇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对二人产生的损害后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赵某并未对狗束绳,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故赵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赵某当场赔付李某2.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其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无接触式伤害”。犬只并不会思考,无法体会到人类害怕、厌恶等情绪,因此主人在享受养狗权利的同时,要对其进行约束,更应自觉承担起管教、引导责任,做到文明养犬不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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