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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冻雨导致路面湿滑,一女子上班途中经过某蛋糕店门口时不小心滑倒摔伤。事后,女子与店主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主赔偿1000元。27日,记者从西塞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冻雨天气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自动履行,案结事了。本次诉讼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一天。
案情简介
2月4日早上8时许,李女士上班途中经过某蛋糕店门口时不小心滑倒摔伤。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髋关节挫伤”。李女士与店主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西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处理结果
本次事故发生时正赶上冻雨天气,道路湿滑。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审查证据并打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李女士称该店铺门前未做好雨雪天气防滑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牌,致使其摔伤。店主则认为摔伤系李女士不小心造成,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管理范围内,被告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在门口放置防滑垫,亦未设置安全提示等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事故发生时正值雨雪冰冻天气,亦应当对通行安全予以较平时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承办法官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场地、天气等因素判定了双方责任比例,并组织原、被告双方针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以及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法官释法
问: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者应谨记“门前三包”责任,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
问:侵权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认定?
法官:经营者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根据预见能力、危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极端冻雨天气非常容易造成地面湿滑,经营者及被侵权人均应预见地面湿滑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方式对危险进行控制,例如通过警示告知、安全标语、铺设地垫、及时清洁等方式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而被侵权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预见潮湿地面行走可能造成的危险后,应谨慎慢行,降低摔倒风险。
(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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