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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把受贿所得转到配偶子女账户 郧阳区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3-12-29 15:26:57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权彬)近日,备受关注的郧阳区首例职务犯罪洗钱案宣判。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分别在担任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谢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通过现存、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其中72500元转移至配偶子女账户中。

郧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在担任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转移资金725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结合谢某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据悉,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洗钱罪范畴。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审理被告人谢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洗钱一案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究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责任编辑: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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