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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建议收藏!事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3-10-11 15:33:48



9月25日,宜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检测市场、检测过程管理,检测监管履职以及诚信分值应用,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持续提升检测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1

加强检测市场管理,规范检测行业秩序


(一)在宜昌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场所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管理系统,将检测资质、检测参数、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等信息录入检测系统,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时效性、准确性。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按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按时推送相关数据。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将检测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建设单位通过智慧城建系统办理检测业务委托,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专项检测不得委托多家检测机构。未办理检测合同登记,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检测机构低于合理成本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通过降低检测质量和实施虚假检测减少检测成本开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结算参照《关于推行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完善纠纷处置和履约市场评价机制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17号),与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同步进行。




02

加强检测过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取样人员,并按要求上传,见证取样人员通过能力评价且办理授权绑定后,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检测样品需要的具有唯一性标识的二维码或芯片。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分别在智慧城建系统建筑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登记和见证取样工作。
(三)样品在现场完成绑定或植入唯一性标识后,由见证、取样人员共同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检测系统对见证取样人员的身份、样品唯一性标识信息进行核实,并按规范要求验样。凡见证取样人员身份不符、样品无唯一性标识或唯一性标识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检测系统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
(四)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墙材、节能材料、防水材料等)进行力学性能检测时,对实体质量(基桩承载力、地基承载力、基桩完整性、混凝土构件强度等)进行检测时,应通过智能检测设备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并实时上传至智慧城建系统,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同步上传,且检测报告应带有二维码标识并加盖电子印章。
(五)检测机构应在收样室和试验室安装视频监控,覆盖室内全部检测项目,完整记录样品流转及检测全过程,数据保存时限不少于60天。开展工程项目现场检测时,应在检测现场安装移动式摄像机记录试验过程,移动式摄像机数据保存时限不少于10天。
(六)检测人员应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并通过检测管理平台移动端进行人员定位、人脸识别、设备识别、核对委托信息、发起检测流程,相关现场检测信息推送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旁站人员、施工单位质检员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检测工作结束后,旁站人员应通过检测管理平台移动端对检测内容和过程进行确认。
(七)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通过智能检测设备自动采集数据的,应通过检测系统自动生成原始记录,按月自动汇总成册。其他检测项目原始记录应受控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对检测结论的更改要注明原因并由检测人员签名。电子和纸质原始记录均应整理后按相应保管期限归档保存。
(八)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系统将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双倍复检、无效的应上传至智慧城建系统后自动推送至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闭环处理。
(九)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并向工程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机构对智慧城建系统提示的检测异常情况应在三日内处理完毕,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工程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03

加强检测监管履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属地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检测活动监管。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属地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和诚信惩戒。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检测市场和检测质量的动态监管,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04

加强诚信分值应用,净化行业市场生态


(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贯彻落实《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利用诚信手段强化行业监管。

(二)宜昌市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宜优先选择宜昌市住建行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招标确定的,评审内容应包括企业信用,企业信用评审权重为5%以宜昌市住建局公布的企业诚信总分作为评审依据,实行按不同分段量化评分的办法。



责任编辑:崔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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