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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今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犯罪、无证收集废铅酸电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等类型。
案例一
随州续某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排查时发现,某小化工企业非法排污,便迅速启动无人机巡飞,锁定位于三里岗镇八一桥村与随县柳林镇交界处有一处生产厂房,其毗邻坑塘的水质颜色异常。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立即联合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查组第一时间突击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建有一金属表面处理(镀镍)生产项目,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有工业废水产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80米外的土质结构堰塘中,堰塘水质微黄,有异味,排口隐秘。据该企业负责人续某介绍,其在自建的厂房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外面的土质堰塘中。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法对涉案相关生产设备查封扣押。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的车间后方土壤中,镍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风险筛选值;该企业外排生产废水的土质堰塘,总镍含量超标40倍以上。经认定,本案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2023年4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法将续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办理中。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从老百姓处了解到附近山里有一家化工企业非法生产。但是该企业三面环山,周围也无住户,仅有一条泥巴小路与外界相连,位置极其隐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本着保护环境安全,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排除种种困难,最终锁定违法企业位置,为后续联合公安、检察院开展执法提供了条件。
随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从严执法的同时,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依靠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新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在条件复杂又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迅速锁定目标,有力提升了执法实效。
本案中,涉案企业金属表面处理(镀镍)产生的废水,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危害性极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联动,迅速端掉该违法企业,对本案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例二
仙桃市陈某、张某无证收集废铅酸电池案
2023年2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疑似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仙桃市某镇收集废铅酸蓄电池。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人提供的地点,发现现场有一辆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几百块废铅酸蓄电池。经调查核实,该车辆由陈某驾驶,同行人员为张某,两人于当日到仙桃市陈场镇、通海口镇的几家电动车销售店收集废铅酸蓄电池。陈某、张某华涉嫌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2.728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月11日,仙桃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张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其收集的2.728吨废铅酸蓄电池已转运至具备收集资质的某公司安全贮存。
本案中当事人自称为潜江市某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公司的员工,是在替该公司收集废铅酸蓄电池。为辨别真伪,执法人员及时赶赴潜江,在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协助下,到该公司所在地实地取证,证实该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务关系。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提供的是虚假工作证。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既容易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又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必须严厉打击。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案例三
恩施州某种猪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11月20日晚上9点,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根据线索,对某种猪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内挖有3个土坑存贮粪污约115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养殖场西北角公路上方的土坑侧下方山林和山水沟有大量粪污。同时还查明,该公司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实际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
2022年11月22日,建始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养殖场猪舍废水排放口、干湿分离机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结果显示猪舍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标。
2023年1月1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根据生猪养殖实际情况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清除自行挖建土坑内的粪污,对土坑周边消毒,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3年2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将其违反承诺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2023年2月2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建始县公安局。2023年2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企业主采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储存畜禽粪污,其主观意识是让畜禽粪污通过土壤渗漏至环境,达到减少处理成本的目的,产生问题的根源是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盲目从事。相关主管部门积极给予企业指导,让企业从建厂时就系统思考、专业设计、科学施工,为企业搞好服务,让企业少走弯路,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案例四
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2023年4月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机动车性能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营,陆续有车辆在进行尾气检测。经对该公司基站内储存视频进行核查,视频中显示2023年4月3日8点30分3号检车线操作人员在对某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检测探头放在车辆排气管下面,未插入车辆尾气排放筒内,但该车辆当天检测报告显示其尾气检测合格。该公司存在未按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5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已组织对机动车监测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例五
鄂州市某电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20日,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平台数据显示,湖北某电子公司生产废水排口氨氮存在日数据超标的情况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会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生产、销售,建有日处理200吨的污水处理站。现查明,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在线运维人员于2月19日、2月20日分两次对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测试,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氨氮设备运行正常。2月19日废水排放量为10吨,氨氮浓度超标,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自来水阀门损坏造成外溢废水超标,但排放量小,氨氮因子超标(仅0.056倍),且排入葛华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行非现场监管手段,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该案的查办,既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充分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通讯员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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