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税务+法院”携手打造破产拍卖共治“同心圆”
湖北日报 2022-05-31 15:00:52

过去,司法拍卖不动产转让交易环节征税难、法拍房买受人办证难“两难问题”一直是法院及税务部门的工作难点,也是纳税人无法实现其房产权益的痛点。如今,随着宜昌市税务局、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关于企业破产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宜昌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泽民介绍,《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协作机制”“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机制”和“涉税联络机制”三个方面,“破产告知”“破产债权申报”“涉税事宜办理”等23项具体事项,首创“法院退还买受人先行垫付的税费或法院直接预扣税费”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精确执法的准度、精诚共治的深度、民生与法治融合的温度“三重效应”。

定向询价,纳税人享受到“双减福利”

“昨天下午提出了不动产处置定向询价,今天一大早就收到了税务部门的复函,信息反馈效率真高!”日前,葛洲坝人民法院法官王平刚一上班,便收到了西陵区税务局关于2处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复函。

王平说,过去在司法拍卖中需对法拍房进行询价评估的,往往需要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土地或房屋进行评估,此种方式一般耗时耗力,而且买受人还需另行支付评估费用。

《实施意见》提出,在司法拍卖中需对法拍房进行询价评估的,“跳过”中介评估,直接由法院直接向税务局定向询价,这一机制给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宜昌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崔蕾说,询价结果被法院作为确定房屋起拍价的参考依据,大大节省了评估时间,当事人无需再支付评估费用。

《实施意见》即将“满月”,宜昌市税务系统已向法院出具4份询价回复,涉及9套房产,这9起司法拍卖涉案纳税人享受到“时间+费用”的“双减福利”。

厘清权责,行政、司法机构、纳税人“三方共赢”

近日,湖北猇亭区某建材公司成功买受了一起法拍房,但却遇到了出卖人拒不缴纳税费影响自己产权过户的问题。正当其一筹莫展之际,该建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拨通了税务部门电话,发起了政策咨询。

崔蕾回复,依据《实施意见》,在其垫付卖方税费后,法院会将垫付的税款退还给该公司。

“税务和法院的协作真是方便!”在收到退还税款后,该建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第一时间告知了崔蕾。

《实施意见》改变过去司法拍卖不动产过户买卖双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惯例,明确了买卖双方均应依法纳税、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被执行人怠于申办过户手续或无力承担不动产过户应纳税费的,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再由执行法院从拍卖款中将其垫付的税费予以退还。

崔蕾表示,此举减少了因纳税主体不适格可能引起的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争讼风险,扭转了买受人门槛过高、承担过重税负导致不公平的局面,也有助于司法机关破产流程顺利进行。

税费预扣,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实施意见》明确,司法拍卖中如出现买受人无力垫付税费款的特殊情形,执行法院将从拍卖款中扣划税款交付至主管税务机关。

被执行人宜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伍相庙村的五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在拍卖环节应缴纳的税费约315.74万元,通过司法协助机制,法院直接将前述款项从拍卖款中扣划税款交付至主管税务机关。此举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为拓展涉税协调机制合作的广度,《实施意见》从税收债权申报、纳税信用修复及相关事宜、非正常户管理、印章管理、发票管理、破产债权管理、破产程序中的欠税(费)清偿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破产案件涉税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为保障涉税协调机制合作的深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和宜昌市税务局建立了涉税联络协调机制,双方明确联络部门为各级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及各级税务局法制部门,按需召开涉税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企业破产和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的共性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涉税协调机制运作的速度,两部门采取各种渠道加强学习宣传、主动对接联络,确保《实施意见》应知应会、真懂、真用、落实落地。

记者了解到,对于企业破产及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出现本《实施意见》尚未穷尽的特殊情况,宜昌市税务局专门安排公职律师负责沟通协调,力争在降低执法风险、提升执法精确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纳税人带来便利,用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的“满意指数”!(湖北日报通讯员王慧敏 周威)

责任编辑:李艳琼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省委常委活动报道集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