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湖北日报 2022-03-11 21:56:47

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开采、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二、严禁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水库、堰塘、农田、林地、山体等处开采天然砂石。


三、严禁借河道(水库)清淤、堤防整治、涉河建设项目、低产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机,盗采砂石。


四、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擅自在耕地采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六、擅自在林地采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从重处罚。


七、全县范围内的船舶、车辆装运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九、公安、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乡镇(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收购、销售、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一、在涉砂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凡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有纵容、包庇、参与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一案双查,一查到底。


十二、对涉砂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蚂蚁搬家式"盗采,查证属实的,一次(案)奖励500元;车辆违规运输,查证属实的,一车(案)奖励2000元。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河砂办0712-477165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孝昌县水利和湖泊局

孝昌县公安局

孝昌县交通运输局

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孝昌县林业局

2022年2月25日


来源:孝昌融媒

责任编辑:王虹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省委常委活动报道集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