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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重要一环,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022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了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共10起。
1、杜山镇绿之缘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案
【案情概要】2022年2月,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鄂州市鄂城区的杜山镇绿之缘家庭农场生产的“红颜草莓”中烯酰吗啉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50公斤。鄂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实施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红颜草莓”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农药烯酰吗啉,施用农药的“红颜草莓”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摘销售。当事人主动提供了3位购买者姓名和电话,通过询问购买者表示食用后未出现食物中毒等不良反应。
【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调查其农残超标的“红颜草莓”被消费者食用后未造成显性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家庭农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十堰月亮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蔬菜使用农药克百威案
【案情概要】2022年1月12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行动时,对十堰市月亮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抽取9个蔬菜样品进行检测,其中芹菜、大蒜、茼蒿3个样品经检测均含有克百威农药并且含量超过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不合格。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检测结果仍不合格。
2022年2月25日,经十堰市郧阳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2022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其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时就农业投入品采购及使用台账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其于2021年8月17日在5号大棚除草时发现有一块地地下害虫比较重,于是把家中除虫用剩下的克百威撒施在上面,用药后不久,公司就安排将5号大棚种上蔬菜供内部人员使用。
2022年3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法人员将该公司涉嫌生产有毒有害农产品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法治大队进行移交,该局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为由不予受理。
【处罚情况】2022年5月31日,十堰市郧阳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克百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6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鹤峰县三凰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使用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鸡蛋)案
【案情概要】2021年7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峰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合作社生产的两批次鸡蛋兽药残留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检测数据分别为3.77ug/kg和3.70ug/kg,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兽药、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2021年9月,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交办给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鹤峰县农业农村局认为此案涉刑,于2021年12月23日将此案移交鹤峰县公安局,经过鹤峰县公安局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又将案件退回鹤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
【处罚情况】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两批次鸡蛋,共计4500枚,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700元。鹤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对鹤峰县三凰养殖专业合作社致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枝江市某合作社销售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农药毒死蜱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2年1月,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在南京某批发市场例行监测一批萝卜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初步判断萝卜产地为宜昌市,县市区域、市场主体、运输时间等不详。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溯源调查程序,在反复与南京某市场管理办公室、经销该批次萝卜当事人电话核实,确认为市辖枝江市某合作社通过物流公司发货,随后通过车找人锁定生产主体。经查,该批萝卜来自枝江市某合作社,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查,在其农资仓库发现农药产品毒·辛(有效成分:辛硫磷,毒死蜱),同时对其田间成熟待收的萝卜和土壤分别开展监督抽样。经检测,监督抽样萝卜和土壤均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当事人承认在前茬作物玉米种植时使用毒死蜱,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见证下,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对在田萝卜进行机械化还田无害化处理,并要求休作2月后轮作换茬。
【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0000元。
5、天门市建波家庭农场农药残留超标案
【案情概要】2021年12月30日,天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农田里的草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检测,涉案样品中烯酰吗啉超标,该药品没有登记在草莓上使用,属于超范围使用农药。2022年1月28日天门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据提取,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查证:当事人种植草莓共计25亩,至案发时止,该涉案农产品已采摘完。
【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0元整罚款。
6、恩施市徐小弟冷冻食品经营部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和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1年6月5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有人在龙凤坝徐家湾杀牛并且注水”,立即立案调查,发现恩施市徐小弟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徐永忠,在自家住处旁一简易砖混结构房内,正在分割屠宰后的牛肉,经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抽取牛肉样品3份送检,检验项目为水分含量,3份样品检测结果为80.34%,高于国家标准≤77%,检验结果不合格。
【处罚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恩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并对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牛肉及副产品(牛肉197.9kg、牛脊骨25kg、牛皮1张、牛头21kg、牛蹄11kg、牛排骨30kg、毛肚5kg、牛肠18kg、大肚15kg、牛油35kg);没收屠宰刀具5把;并处罚款227160元(按货值金额22716元的10倍)。
7、某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养殖牛蛙案
【案情概要】2022年5月24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在某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两箱人用阿莫西林胶囊,每箱400盒,共计800盒。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两箱人用阿莫西林胶囊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某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养殖人员把生病的牛蛙挑选出来,放在一个专用的养殖池内,将10粒人用阿莫西林胶囊拌水使用于生病的牛蛙,其它养殖池没有使用。2022年6月2日,依法批准立案。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某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养殖牛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鉴于执法人员是首次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对使用过人用阿莫西林胶囊的牛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未流向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考虑当前疫情和当事人刚遭遇水灾等不利因素影响,从扶持产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
考虑,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处罚情况】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1000只牛蛙)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15000元。
8、随县康美食品有限公司鸭蛋兽药残留超标案
【案情概要】2022年6月,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2022年全省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随县康美食品有限公司送检的鸭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4.60ug/kg,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蒋修林进行了询问溯源,经过反复调查,当事人供述6月22日抽样的鸭蛋是他的一个养殖户赵金国送来的。经询问赵金国本人,他承认其鸭子在产蛋前大约40天左右,因部分鸭子出现病症,故其在互联网上购买了一桶(1千克装)“氟苯尼考”,添加到饲料里面连续喂了四至五天。6月22日送检的鸭蛋他认为休药时间长,应该没有残留,结果出现了残留的现象。因为是鸭子产蛋早期,此批次蛋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影响较小。
【处罚情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随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处罚,没收非法所得961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9、十堰市张湾区鲍某某豆芽店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案情概要】2021年4月14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豆芽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监管行动中,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2021年5月31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2021年7月20日,张湾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上述化学品对人体是否存在危害性尚无定论,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随后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在生产的一个批次黄豆芽,添加了一种水剂(俗称“无根素”“无根水”),致该批次黄豆芽含有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该批次豆芽共生产30kg,以5元/kg的零售价在张湾区黄龙镇集贸市场销售,且均已售出,获违法所得150元。
【处罚情况】2022年2月9日,十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0、荆州市荆州区富鸿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长豇豆角”案
【案情概要】2022年1月6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荆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的请示》。移交材料表明,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沙市区永汇超市杨林堤路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长豇豆角”案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不合格豆角是从荆州市荆州区富鸿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设在两湖市场的批发点购进。该批豆角经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乙酰甲胺磷、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月18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立案。
经调查,荆州市荆州区富鸿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4日,从农户胡中雾处收购“长豇豆角”84公斤。2021年9月25日,荆州市荆州区富鸿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通过设在两湖市场的批发点卖给沙市区永汇超市,获违法所得420元。9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沙市区永汇超市杨林堤路店对该批“长豇豆角”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该批农产品不合格。
【处罚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2022年3月25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荆州市荆州区富鸿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处罚款2000元。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崔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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