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4月1日起实施
湖北日报 2023-03-30 20:03:05

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光正、通讯员李明)3月30日获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

公益性安葬设施是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安葬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规范》以节地生态安葬为目标导向,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规划》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公益性公墓建设实际和已有实践,研制符合我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

《规范》由咸宁市民政局、通城县民政局、嘉鱼县民政局、赤壁市民政局、武汉柏悦万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明确了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确定了量化指征指标30余项,就建设原则、规划与选址、建设要求、公墓管理等内容予以规范。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投入机制”的指导思想,《规范》提出了“普惠公益、群众受益、控制规模、节地生态”四条建设原则。

《规范》要求科学规划与选址。明确做好县域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优先建设县级和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在量化测算的基础上,要统筹考虑重点项目建设迁坟需求以及“三沿五区”范围内坟墓整治的迁坟需求。要求选址用地应与地方区域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探索林地、墓地复合利用。

《规范》量化了相关建设要求指标。结合各地前期建设经验,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提出一次性规划设计,按照3-5年的安葬量分批建设。在提倡骨灰节地生态葬法的同时,对墓地、骨灰堂、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停车场以及其他设施建设,在遵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了相关建设标准(如:骨灰堂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由≤0.25㎡提高到≤0.2㎡);进一步细化了技术要求(如:墓碑卧置技术要求、壁葬骨灰墙建设技术要求,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停车场等有关要求),提高了公墓建设标准的可操作性。

目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墓管理没有统一规范要求,《规范》提出了对公益性公墓实行物价管理,明确了档案具体要求,建立年检制度,提倡云祭扫、代客祭扫、鲜花祭扫、家庭追思等祭奠形式,充分体现现行殡葬行业特点要求。

责任编辑:彭磊J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省委常委活动报道集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