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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张柯欣)近年来,各类电动车为大家生活提供了诸多便捷,成为许多家庭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在马路上、社区内自由穿行。未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增加了未成年人发生事故的概率。云梦法院少年法庭近期处理并成功调解了一件涉未成年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被告王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桂花堤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在超越前方同向由原告小乐(女,2008年出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擦碰,造成小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告赔付2万元。原告小乐受伤后住院、治疗,前后花费5000元,根据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评定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期必然发生医疗费27000元。原告父亲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未依法赔付原告所有损失,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92元。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到被告家中走访,了解具体情况,据了解得知被告之前已将2万元赔偿给原告方,但剩下的赔偿款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迟迟不能支付。
本案定于3月24日上午开庭,在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表示歉意,被告王某特意买来水果零食慰问小乐,希望得到小乐及小乐父亲的谅解。小乐父亲见被告诚意道歉,对被告王某表示谅解。王某承诺可以当天将剩下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父亲,小乐父亲见其态度诚恳主动提出将剩下的32692元的零头免去,要求王某仅需支付3万元即可,最终被告当庭将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乐父亲,本案调解成功。
本案中,小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最终酿成事故,导致自己受伤。法官向小乐父亲强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复杂的交通环境缺乏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又喜爱刺激和冒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父母对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的认知,不要为了便捷忽视潜在的风险,应注意保管好家中的电动自行车辆及钥匙,严格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应在日常生活点滴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小乐父亲对法官的普法和指导表示感谢,保证以后会对孩子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温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有关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当事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更是不能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做好对孩子的监护工作,不要让孩子过早的驾驶电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事故对家庭的伤害都是毁灭性的,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应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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