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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农办牧〔2025〕6 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执行。
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是指畜禽养殖场(户)在处理畜禽粪污时建设的,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氧化塘、化粪池、沼液池等畜禽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封闭式粪污处理车间、立式好氧发酵罐等畜禽固体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处理、清池、检修。
2.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施救。
3.在有限空间内及其近距离周边使用火源。
4.未对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措施的。有限空间盖板松动、覆盖物破损、周边无围栏和未使用防爆灯等。
5.作业期间临时更换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
6.未制定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流程并规范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执行。畜禽屠宰加工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制冷、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传动构件、板带等设施设备未定期检修保养的。
2.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操作特种设备行为的。
3.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设施设备的。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测监控设备失效或缺失的。有液氨制冷设施设备的,未安装防液氨泄露警报装置的。
5.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的。
6.畜禽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设施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化工设备,或安全阀、压力表未每年校验。
2.化制设备工作压力或温度超过设计上限,且无自动停机保护装置。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配备粉尘防爆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的。
3.兽药生产企业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生产区电源开关及插座防爆功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5.停电工作时未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的;
6.饲料兽药生产机械设备、工具损坏或维修期间未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的;
7.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户用沼气
1.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的;
2.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3.沼气池池体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4.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二、沼气工程
5.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6.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7.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排风装置的;
8.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9.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本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设施大棚支撑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有倒塌风险危及安全的;
2.设施大棚内存在乱接电线、不规范用电等易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
3.设施大棚内存有大量易燃物,但未配备消防设施的;
4.设施大棚附近如有高压输电线路、铁路、轨道交通,未对棚膜、遮阳网、防雹网等进行加固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无审批。
2.穿过库体保温材料的电气线路没有采取穿阻燃管、封堵等保护措施的。
3.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超出检验有效期;电梯、制冷机组等特种设备无定期检验维护保养;采购或自行焊接的货架承重和堆垛高度无明确标准的,没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的;制冷机组、压力容器和管道、叉车、升降机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配电箱(柜)电线施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私拉乱接的;未使用防爆防潮冷库专用电气元件的;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的。
5.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
6.库体喷涂保温材料表面未做不燃性保护层处理的。


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烘干场所安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粮食烘干作业现场安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烘干塔、缓冲仓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4.在烘干塔、提升机地坑等存在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5.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运输车辆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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