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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团风县人民法院:直播买鞋遇假货,“退一赔三”能兑现吗?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7-10 09:56:41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胡力布)近年来,直播带货已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但“主播口头承诺正品、收货后却发现是假货”的消费纠纷也屡见不鲜。面对维权困境,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索赔?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直播间买“正品”运动鞋,鉴定却是假货

2026年3月23日,原告黄某在某电商平台(被告二)的直播间内,从“某百货店”(被告一)购买了一双NIKE品牌休闲运动板鞋。直播间主播信誓旦旦承诺销售的是正品,黄某便支付了货款139.99元。收到货后,黄某发现该鞋子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遂第一时间通过平台联系客服,却遭到“冷遇”。随后,黄某扫码鞋标二维码,未发现任何编号记录,进一步印证了心中的猜疑。为了留存确凿证据,黄某将该鞋送至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中国中鉴奢侈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方已售商品的外观细节特征,不符合正品工艺——也就是确认为“假货”,被欺骗的愤怒之下,黄某以“欺诈”为由,将经营者“某百货店”以及电商平台一并告上法庭。

以案说法:“退一赔三”和“平台连带责任”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出售假冒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解结案:和解撤诉,快速定分止争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纠纷一次性解决。调解并非“打折扣”,而是高效解决纠纷的优选方式,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事实清楚为前提。本案既惩罚了欺诈经营行为,也充分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时节省了诉累和时间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寄语:消费维权小贴士

结合本案,法官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温馨提醒:

1.保存好购买凭证:切勿轻易删除直播回放、主播承诺录音、购买支付记录及聊天记录。

2.善用第三方鉴定:对于品牌价值较高的商品心存怀疑假货,可前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这是起诉索赔的最核心证据。

3.先投诉后起诉:遇到商家售假,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官方客服投诉处理。如平台推诿,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以督促平台履行法定审核监管义务。

4.理性维权,善用调解:诉讼耗费时间长、成本高。如果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不失为一种快速止损、解决纠纷的好途径。

责任编辑:何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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