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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盒粽子,我不收——从一盒“天价”粽说起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6-20 15:42:14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崔鑫)端午临近,老板笑眯眯地走到小陈工位前,放下那盒包装精美、印着“尊享珍品”字样的粽子:“小陈,端午节辛苦一下,加个班把这项目赶出来,这盒粽子拿回去尝尝。”

小陈看着那盒“鲍鱼海参馅、红木礼盒装、市场价标着1888”的粽子,心里犯起了嘀咕:老板给了一盒粽子,让免费加班,这合适吗?

加班的报酬,能是粽子吗?

不能。用实物替代加班工资,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官提醒:粽子暖胃,加班费暖心,两者不能“混装”。粽子再香,那是节日的温情;加班费再少,那是法定的刚性。

这一盒“天价粽”,能不能买?

小陈看着这盒包装精美的粽子礼盒,想着再买几盒,端午节可以送给女朋友小李的父母和亲戚,倍儿有面子。

且慢!先看看包装,再摸摸钱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明确规定,粽子包装不应超过三层,且包装成本占比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其他产品混装等。那些动辄上千、盒子比粽子还重的“天价粽”,往往已经踩了过度包装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提醒:端午节的粽子,本是承载家国情怀与美食记忆的载体,它不应该成为资本包装下的“天价智商税”。理性消费,不是小气,是清醒;不是抠门,是守法。

“三无”粽子,到底谁该买单?

小李一家端午节吃了小陈送的粽子,出现了腹痛腹泻等症状,仔细一看礼盒包装,竟是“三无”粽子——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买粽子时,别被包装迷了眼,要看标签、看日期、看厂家,否则不仅花了冤枉钱,可能还成了违法行为的“赞助商”。

面对领导的“加班粽”,要记得加班费必须“真金白银”。面对花里胡哨的“礼品粽”,要懂得环保与节俭才是美德。面对来路不明的“三无粽”,要学会看标签、留证据、敢维权。

今年的端午,做一个“懂法”的吃货,吃一口安心粽,做一个明白人。

责任编辑: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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