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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引权属及还贷纠纷 法院:车辆所有权以出资及交付为依据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6-05 11:01:33

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 王君娥

“他是借用我的名义买车,说好贷款成功后给我好处费,没成想还倒亏进去好几万,现在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是我,对方不按期还车贷,就应当把车辆还给我......”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借名买车”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厘清车辆权属,妥善化解了双方经济纠纷。

2024年8月,田某因征信问题无法申请车贷,经人介绍,便与花某协商,借用花某的名义与某金融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64000元购买一辆小型轿车,事成后,由田某向花某支付好处费2000元,案涉车辆登记在花某名下,但车辆实际由田某占有和使用,车辆的首付款及保险亦由田某支付,剩余贷款由田某每月按期支付给花某,再由花某向该金融公司偿还贷款。

但田某仅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车贷后便不再履行义务,花某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到影响,便先行垫付了部分车贷。后花某多次向田某催收垫付款项,田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花某便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自己垫付的车贷。

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辩称,案涉车辆的首付款及车贷、保险均是由自己支付,且自己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自己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花某配合自己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出资及交付为判断依据,并不以登记为准。

本案中,田某支付了案涉车辆的首付款,为案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应认定田某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田某借用花某名义办理案涉车辆贷款,花某为其偿还部分车贷后,有权向田某进行追偿。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田某向花某支付剩余车贷41000元;花某配合田某办理案涉车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征信、贷款资质等问题选择“借名买车”,看似便捷省心,实则对借名人、被借名人双方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在“借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发生分离。

对于被借名人来说,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一旦借名人逾期不还车贷、违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名义车主将成为首要追责对象,可能面临征信受损、垫付赔款、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起诉追责、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对于借名人来说,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如果被借名人在此期间负债,因债务履行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车辆可能会被查封、扣押、依法拍卖,将会影响借名人的实际控制权。

因此,“借名买车”双方均有风险,应当谨慎对待。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车辆权属、贷款征信与个人权益息息相关,切勿为规避贷款限制、图一时便利私下借名买车。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购置车辆,才能从根源上规避民事纠纷,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个人征信。

责任编辑:曹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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