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犬是人类忠诚的朋友。但随着养犬人数增多,遛犬不牵绳、犬只随地便溺、犬吠扰民、不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等违规养犬行为也有所抬头,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害城市文明形象,更存在犬只伤人和传播狂犬病等疾病的风险,威胁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为打造文明、和谐、安全的人居环境,县公安、城管、畜牧部门倡仪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共建文明巴东。
1.守法养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养犬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携犬出户系犬绳等法定义务。
2.文明养犬。禁止饲养《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中禁养犬只;防止犬只夜间连续吠叫影响邻里休息;外出遛狗时要使用牵引绳、戴嘴套,及时清理爱犬排泄物,不允许犬只随意奔跑、追逐他人,避免给他人带来惊吓等困扰。
3.科学养犬。每年为爱犬接种一次狂犬病疫苗,在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免疫、驱虫和健康检查,减少疾病传播。
4.拒绝弃养。做宠物忠实的主人,不遗弃宠物,别让宠物流浪街头。
文明养犬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文明养犬”活动,从今天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用实际行动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共建整洁、安全、和谐、文明的美丽巴东!
巴东县公安局
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6年6月5日
养犬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长江巴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