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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胡梦婷)在游戏机室里,无论输赢,积分最后都能“换回”真金白银——这究竟是游戏,还是赌博?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1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2024年,胡某在襄阳高新区租赁了一间门面房,挂上“游戏机室”的招牌。表面上是供人娱乐的场所,屋内却暗藏玄机——多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整齐排列,静候“玩家”上门。
没有广告,没有招牌,靠的是熟人之间口口相传。参赌人员到店后,先将现金交给胡某,经营者胡某以电子游戏机为幌子,暗地里却将游戏积分与现金挂钩,形成“现金上分、退分返现”的非法兑现闭环,实质上是组织现金赌博。王某明知游戏机室在组织赌博,仍将自己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胡某使用,用于接收赌客转来的赌资,之后再将资金转交给胡某,并按胡某指示为赌客办理“退分退款”。202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发现辖区内存在赌博行为,随即立案侦查,并将涉案嫌疑人胡某、王某抓捕归案。12月23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现金→上分→游戏消耗/返分→退分→现金”的闭环运作模式,实质就是现金赌博。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2014年3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案电子游戏设备具备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并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回购积分,应认定为赌博机。胡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涉案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已达到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虽未直接租赁场地、购买设备,但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协助退分退款的行为,属于为开设赌场犯罪提供直接帮助,依法构成共同犯罪,也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个方面对胡某、王某进行释法说理。经过耐心教育,两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6年3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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