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不起诉≠不处罚!一份告知书助力打通行刑反向衔接认知“堵点”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4-16 18:23:08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郝明星)“这是《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虽然你们的情形符合不起诉条件,但违法行为仍需要接受行政处理……”近日,在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室内,一场特殊的集中宣告活动正在进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等三人均系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从犯。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鉴于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干警还向三人当场送达了该院探索制作的《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

“明明检察机关已经不起诉了,怎么行政机关还要处罚?”这是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不少被不起诉人存在的困惑。“部分被不起诉人认为不起诉等于不处罚,在后续行政处罚时产生质疑和抵触情绪。”这也是在行刑反向衔接实践中行政机关反馈的执法难的问题。

为打通这一工作“堵点”,做实做细行刑反向衔接“后半篇文章”,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聚焦当事人认识偏差和执法衔接难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探索制作了《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并建立“双书同送”工作机制。在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一并送达《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从源头上及时纠正“不起诉等于不处罚”的认知偏差。

在集中宣告现场,检察干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被不起诉人开展精准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自首和认罪认罚体现了你们认罪悔罪的态度,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但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违法事实依然存在,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过面对面普法,李某等三人打消了心中的疑惑,当场表示将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后续的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有效打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堵点,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此次集中宣告送达不起诉“双书”,是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生动实践。通过提前告知、释法说理等前置举措,既让当事人对后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形成合理预期,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内涵,又为行政执法工作扫清认知障碍,凝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合力。下一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健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质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法治防线,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陈义东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政情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