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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⑦ | 王峥嵘:高空抛物纠纷诉讼案
湖北日报 2026-04-08 16:04:35

Learn from cases

以 案 为 鉴

物业服务连接千家万户,既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石,也关乎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切实提升我省物业服务行业法治思维,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矛盾风险,湖北物协法律法规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特推出《以案为鉴》普法专栏,聚焦服务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已作脱敏处理),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以案为镜、以案明责、以案促改。


本期推荐人:王峥嵘

宜昌民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峥嵘,宜昌民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省物协法专委委员。



01.案例背景及意义


(一)案例背景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是社区安全高发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负有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但实践中大量小区存在监控盲区、未设警示、巡查缺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伤人毁物后无法锁定侵权人,业主维权困难。

(二)案例意义

1.明确裁判规则: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而非“无责”。

2.压实物业责任:强制要求物业落实监控覆盖、警示宣传、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法定安全义务。



02.案例基本情况


当事人:原告鲜某,被告某物业公司

纠纷经过:2021年7月,鲜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规划路面停车场,被高空抛下的酒瓶砸坏前挡风玻璃,维修费等共计5774元。

鲜某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事发区域无高空抛物专用监控,无法锁定抛物住户。

经查,该物业公司未设置禁止高空抛物警示标识、未开展常态化宣传、未安装高空仰拍监控、未建立巡查排查机制,此前小区已发生多次抛物投诉未整改。

鲜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物业是否应当担责?

(2)物业公司是否尽到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

(3)物业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03.调解情况及结果


裁判要点:高空抛物由侵权人担责;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尽到了宣传、警示和提醒义务,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判令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向鲜某支付赔偿款1155元。


04.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05.案例总结


1.物业企业必须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无警示、不巡查、不宣传,均会被认定未尽义务,直接被判赔偿。

2.物业企业必须落实“硬件+制度”双到位

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安装高空仰拍监控,消除盲区;设置警示标识、广播宣传、业主群提示;建立日常巡查、隐患上报、设置相关台账。

3.物业企业应重视既往投诉与重复隐患

曾发生抛物但未整改,会被法院认定重大过错,加重责任比例。


供稿:宜昌民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峥嵘

审稿:湖北法眼云律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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