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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下,系列盗窃案如何锁定真凶?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4-03 19:13:17

趁着夜色掩护,一男子多次潜入乡村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车内财物,到案后却始终拒不认罪,妄图以“零口供”逃避刑事追责。近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结了这样一起“零口供”系列盗窃案,通过严密审查、精准补证,最终让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

乡村连发盗窃案 监控追踪锁定疑犯

2025年1月至7月,枣阳市某乡镇接连发生多起车内财物被盗案件。由于案发时段多为凌晨,且地处农村偏僻区域,监控覆盖较为薄弱,导致案件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直到2025年8月8日凌晨,一起新发生的盗窃案才为案件侦破带来了关键转折。被害人袁某报警称,其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内的一万余元现金及名贵香烟等财物被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依托“雪亮工程”及民用监控开展接力式视频追踪,同时经实地走访摸排,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进入一农户家区域后,再无驶出轨迹。民警经现场勘查研判,该处房屋位于省道旁,前后院虽然均装有监控,却未捕捉到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清晰画面。结合其行动轨迹中断的时间、路线,民警判断犯罪嫌疑车辆极可能藏匿于此处院落中。

在走访排查中,一条关键线索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消失路段的房屋主人证实,一名自称段某的男子于案发当日凌晨到其家中,以摩托车燃油耗尽为由将车辆停放在后院车库,两日后才将车骑走。结合这一重要信息,公安机关将段某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人并迅速将其抓获归案,后续在其家中搜查出多件疑似被盗的物品。

零口供下遇难题 精准补证破僵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现有证据尚显薄弱——段某系有盗窃前科人员,到案后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对在其住处查获的物品均辩称系“从他人处购买”,同时声称自己案发时并未在枣阳;监控画面模糊,无法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难以直接锁定作案人身份。

面对证据链存在缺口、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现实困境,检察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精准引导公安机关从作案时间、行动轨迹、财物流向、经济状况等多个维度全面补强证据,逐一击破案件难点。

针对段某提出的“案发时段不在枣阳”辩解,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铁路购票、汽车站购票记录,查实2025年1月至8月间,段某无任何离枣出行记录。在侦查初期,段某否认去过案发现场,后又改称凌晨去案发现场附近抓过龙虾,却无法解释为何未携带捕捞工具,也未查获任何龙虾。同时,多名证人证言及段某本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案发期间前后段某在枣阳市内均有消费记录,其“不在场”辩解不攻自破。

更为关键的是,段某的经济状况出现了异常波动。检察官审查发现,2025年8月8日案发后,段某于次日便向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内存款8500元。对此,段某先后辩称钱款系打牌所赢、贷款所得。经查,段某无稳定收入来源,日常以打牌消遣为主,其参与的牌局输多赢少且金额较少,且又无法提供任何贷款凭证或交易对象,前后供述矛盾、反复,难以自圆其说。

证据链条锁罪行 当庭认罪服判决

随着审查的深入,段某的种种反常行为和辩解更加印证了检察官的判断,如对在其家中查获的可疑物品,经多名被害人辨认,确系各自被盗的物品,段某虽辩称 “从老友处购买”,但无法提供任何交易信息及出售人信息,经核查也无任何证据能印证其辩解。

“根据其辩解前后矛盾、有多个不符合常理常情之处,且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段某在撒谎。”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将全案视频轨迹、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前科情况及反常表现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段某作案4起,涉案金额1.55万余元。

2026年3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段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公诉人通过逻辑严密的举证质证、层层递进的法庭讯问,全面还原了案件事实。面对确凿的铁证,段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湖北日报客户端 通讯员陈博文

责任编辑:陈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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