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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王潇)随着二手交易兴起,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选购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然而,如果消费者收货后发现二手商品有问题,想要退货退款,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结合调解的一起案件析案说法。
2025年11月,家住武汉市青山区的张先生意欲购买相机,经多方对比,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相中一品牌二手相机。相机出售人李先生在该平台在售相机及相关零件60余件、已售商品逾1500件。该相机商品页面描述为“国行正品,原版原漆,功能一切正常,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成色一般,原厂电池充电器”。
青山区法院
张先生下单后,李先生3小时内即发出商品并发送试机测试视频,张先生于11月14日签收商品。因自行购买的储存卡不匹配,张先生征询李先生型号后另购储存卡,到货后即开始试机。
11月15日至17日,张先生先后反映屏幕取景对焦存在问题、拍摄2000余张照片后相机报错、机器无法开机,李先生解释认为发货前经测试相机并无问题,报错与储存卡品质相关,无法开机可能系电池老化等所致。11月17日晚,张先生要求退货退款,李先生以二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后经平台调解未果,张先生将李先生诉至青山区法院,主张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在二手交易平台长期、频繁地发布不同型号的数码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超出处置个人闲置物品的范畴,具有明显的经营性特征。经法院主持调解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认识到其作为实际“经营者”,其行为具备持续性、营利性等经营特征,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约束。最终,李先生同意为张先生办理退货退款。张先生的权益得到保障,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二手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消费者能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来保护自身权益,核心在于区分销售者是“普通个人卖家”还是“经营者”。
普通个人转让闲置物品不视为经营者,买卖双方权利地位平等,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而一旦行为具备持续性、营利性等经营特征,就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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