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十堰经开区发布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告知书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2-04 09:22:06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刘成)

致全体食品摊贩经营者:

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食品摊贩经营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守。

一、依法登记备案,亮证经营

必须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规范亮证:应将食品摊贩登记卡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在经营摊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定时: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地点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保证设施卫生,环境清洁

设施要求: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亭、棚、车、台等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配备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设施。

容器安全:必须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环境整洁: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配备带盖的垃圾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

三、严格健康管理,规范操作

持证上岗: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售卖食品时,尽量使用一次性手套、口罩等。

四、把好原料关口,规范加工

进货查验: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可追溯。禁止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加工过程:加工制作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生熟分开。严格控制食品存放时间,从加工完成到售卖建议不超过2小时(尤其在夏季高温时段)。

温度控制:需要冷藏的食品(如凉菜、奶制品)贮存温度应控制在0-8℃。

五、明确禁止经营的食品

根据规定,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如烧腊、卤味等凉菜,除非取得相应许可);

——自制生鲜乳饮品;

——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国家及湖北省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如生食水产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

六、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对未按规定取得登记、未公示健康证明、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如因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请各位食品摊贩经营者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李烨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政情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