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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将他人照片转为视频发布,作者获利数十元被判赔3000元
湖北日报 2026-01-16 18:26:31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通讯员张肖芳)别人的摄影作品,用AI处理一番就成了自己的视频?近日从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使用AI技术,擅自将他人摄影作品合成视频发布后获得收益,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赔。

据了解,张某是一名短视频创作者,为展示宜昌城市变迁,张某制作并发布了“历史上的八一钢厂”“东山大道BRT的前世”等系列短视频,获得较高浏览与转发。随后,摄影师王某发现,上述系列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拍摄的多张照片,并利用AI工具将静态照片转为动态画面。于是,王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出版摄影集、画面对比截图等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视频所用照片的著作权。

陈某辩称,涉案照片拍摄对象为街景、山川等公共场景,本身不具有专有属性,摄影只是对客观场景的机械复制,未体现出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与审美,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陈某还认为,这些照片来源于官网公开的公益资源及步行街文化墙上的现场拍摄,与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载体形式不同,创作逻辑也不同。此外,陈某表示自己制作短视频是为了公益宣传本地历史文化,未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其使用涉案图片应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且发布时也标注了“AI生成”。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照片虽为宜昌历史客观存在的建筑物、街边景象等实物实景写照,但可以看出照片中融入了拍摄者想表达的主题思想,是拍摄者对拍摄对象、角度、层次、取景构图等要素进行选择后形成的一种独创性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使用AI再创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为,作品在公共场所展示或网络平台公开,并不代表任何人可任意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改编。据此,张某将他人照片用于短视频制作并公开发布,即便收益不多,也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侵权行为。

鉴于王某未能举证实际损失,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短视频收益仅数十元。综合考量作品类型与知名度、被告使用目的(非商业性分享)、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按每张照片600元的金额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AI是创作工具而非侵权“挡箭牌”,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无论是公益宣传还是商业使用,都应取得授权、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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