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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利川一包工头被判刑
湖北日报 2026-01-14 15:12:32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冉利咸)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人工资案,被告人阿兵(以下皆为化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11月,某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启动。经层层转包,被告人阿兵于2024年4月取得该项目2、3号楼的劳务施工权。随后,阿兵将工程转包给小艳,约定自己负责结账,小艳招揽工人具体施工,小伍等20名工人被招揽进场施工。

2024年8月,工程停工,却一直未能收到应得的工资。事实上,发包方某建设公司已将足额人工费用支付给阿兵,但他仅拿出2万余元支付了部分工资,余款挪作个人消费与借支。直至2025年2月,仍有7.65万元工资未结清。

讨薪无果的小伍等人向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求助。人社局介入调查后,迅速向阿兵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然而,阿兵在限期内未支付分文,2025年3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直到面临刑事追责,阿兵才真正开始着手“还钱”。2025年7月,阿兵向市劳动权益维护中心农民工工资专户转款6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仍拖欠1.65万元工资。为确保工人权益,某建设公司全额垫付了剩余工资。直至案件审理期间,阿兵才将最后的1.65万元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兵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阿兵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时发放工资。若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也应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工资的发放问题,切勿用消极方式拖延处理。任何心存侥幸、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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