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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兰澜、宋哲)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案件,被告人马某依法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马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马某被依法交付至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矫局”)执行社区矫正,其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马某并未珍惜在外改过自新的机会,反而屡次挑战监管“红线”。自2023年8月起,他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县社矫局训诫2次、警告1次。2024年6月,又因不假外出被再次训诫。2025年4月,马某因多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区域,并采取故意关闭定位手机等方式逃避监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后,马某仍不知悔改,因多次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在2025年5月至7月连续三个月被考核为不合格。直至2025年8月25日晚,县社矫局在全县信息化随机抽查中,发现马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经查,他当晚将装有定位监管手机和“在矫通”APP的手机交由朋友保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签到造假,企图隐瞒其正参与“底注50元卡五星”麻将并盈利5300余元的聚众打牌活动。在工作人员电话核实时,其手机竟关机近4小时,性质极为恶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对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鄂05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马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马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漠视监管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典型案例。缓刑制度本是国家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罪犯给予的一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但绝非“免罪金牌”,更不意味着“恢复自由身”。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方式,具有严格的监管性和强制性。
罪犯马某在考验期内,从最初的违规被训诫、警告,发展到不假外出、故意脱离监管被行政拘留,最后甚至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打卡记录,其行为是一个逐步升级、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的过程。他的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其未能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缺乏悔罪表现,已不再具备在社区中接受矫正、预防再犯罪的风险条件。法律对于真诚悔过者给予宽容,但对于屡教不改、挑战监管底线者,也必将依法收回这份“宽容”,严格执行原判刑罚,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的监狱”,信息化监管是确保矫正效果的重要屏障。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都应当明确:一旦被判处缓刑,就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会客、请假、信息化核查等监督管理规定,珍惜在社区中改造的机会。
切莫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人机分离”、请人代打卡等小聪明来逃避监管。这些行为不仅会被矫正机构及时发现,更会为自己换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苦果。从“社区矫正”到“牢狱之灾”,往往只有一念之差。
希望此案警醒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敬畏法律、遵守规定、真诚悔改,方能真正走向新生,切不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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