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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1-08 07:14:06


公  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时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请以下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注销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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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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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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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责任编辑:徐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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