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将养老钱托付给女儿,本是一份安心。然而,当父亲生病急需照顾时,女儿不仅未及时协助送医,还拒绝归还代为保管的钱物。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鄂州中院审结一起八旬老人维权案,将“子女擅自取走老人存款”“赡养责任流于形式”等家庭内部的“糟心事”置于法律视野之下。说到底,赡养老人贵在走心,多一份照料、少一点计较,莫让亲情被利益所伤。
基本案情
“这是我养老的救命钱,不能动啊!”年过八旬的王大爷在法庭上提及被女儿保管的钱物,语气中充满无奈。王大爷和妻子辛苦一生,攒下22万余元积蓄。妻子去世后,四个女儿原本商定轮流照料父亲生活。然而,这份“约定”并未持续多久。
2023年4月,轮到三女儿照料时,她疏于看护。王大爷本就身患疾病,在身体病痛与亲情缺失的双重打击下,一时绝望选择割腕,所幸被及时救回。出院后,二女儿为让妹妹们继续照顾父亲,将扣除医疗费后剩余的15万余元存款,连同王大爷的身份证、工资卡、医保卡及一枚金戒指,一并交给三女儿和四女儿,希望她们妥善照顾父亲。
令人意外的是,两姐妹接手钱物后,不仅未尽心照顾,反而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从王大爷工资卡中支取3万余元,声称用于“为父亲购物”,却无法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四个月后,王大爷再次陷入无人照顾的困境,绝望之下又一次选择轻生。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被两姐妹送至福利院,此后她们也极少探望。
更让王大爷寒心的是,身份证、医保卡均在女儿手里,生病时就医都成问题,他以绝食表达不满,福利院多次报警。后在民警调解下,大女儿和二女儿将父亲接回照顾,但三女儿、四女儿始终拒绝返还保管的钱物。多次讨要无果后,王大爷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19 万余元及金戒指。
法院审理
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大爷的诉求,判决两女儿返还钱物。三女儿、四女儿不服,上诉至鄂州中院。
鄂州中院对该案的责任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
王大爷与两女儿之间构成“委托保管”关系,两女儿未经同意从父亲工资卡中支取3万余元,且无法证明全部用于王大爷的必要生活支出,应承担返还责任,两女儿辩称支出5万余元“照管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均为合理开支,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照管费”名义抵扣老人财产。
关于两女儿提出的“母亲遗产份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分割需以确定范围、无遗嘱等为前提,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本案系委托保管合同纠纷,核心在于财产返还,与遗产分割无关。最关键的是,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无论遗产问题是否解决,成年子女对父母均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不能因继承纠纷未厘清而拒绝履行赡养责任,甚至侵占老人财产。
最终,鄂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赡养须“走心”,别让亲情被计较凉透。
本案中,父女对簿公堂,姊妹心生愤懑,令人叹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有所养”是每位老人的期盼,为人子女,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子女之间,应多一分宽容,少一分计较,方能和谐相处。
本案中,王大爷把钱物托付给女儿,是出于信任;两女儿作为保管人,应守护这份信任,更要履行赡养义务——既不能擅自处置老人财产,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照料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子女不能借“保管”之名行侵占之实,更不可“赡养”与“分财产”捆绑谈条件。
说到底,家事之中,“情”字比“钱”更重要。子女多尽照料之心、少些利益计较,老人多份理解、少点寒心,才能让养老成为温暖的依靠,而非对簿公堂的痛心事。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