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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某以他人名义承接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因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逃避执行,借用亲属银行账户接收工程款,故意隐瞒、转移所得,最终因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7年6月,江某与李某在华容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1个月后一次性偿还江某借款及利息共计268万元。约定期满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同年8月,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容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李某按调解书内容偿还268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李某仍未履行。
经查,2018年至2024年间,李某借用其父亲、岳父的银行账户,接收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627.7万元,期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
华容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故意隐瞒、转移资金,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定却拒不执行,甚至故意隐瞒、转移资金,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判决已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近期全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动员会的部署,司法机关正进一步强化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破解“执行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为规避执行借用他人账户收取工程款,隐瞒、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不仅使申请执行人权益落空,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基础,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警示所有失信被执行人,必须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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