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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病,妻子竟转走50万元婚内财产......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0-13 10:23:21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郭鑫舜、涂海燕)婚姻中遭遇重病与财产处置问题,往往是对夫妻责任底线的严峻考验。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内财产分割案件,通过公正判决有力守护了重病丈夫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悲剧上演。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现随黄某生活。2022年10月,黄某因突发脑梗塞导致偏瘫,虽经长期治疗,但至今仍未痊愈。在黄某患病后,王某将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余元转至自己账户。同时,王某的银行账户收到卖房款共计32万元,随后分多次进行处置:2023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转账17万元;2025年2月向某机构杭州市分行转账15万元(均为保费);2025年4月分两次向祁某转账16万元;2025年5月申购基金2万元。以上所有事项,王某均未告知黄某。经计算,王某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50万元。

另查明,黄某曾于2025年3月起诉离婚,但因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诉讼请求被驳回。面对人财两空的困境,黄某无奈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然而在庭审中,王某却矢口否认,声称“对款项不清楚、婚后无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的法定基础。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本案中,原告身患重病急需医疗费用,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原告重病急需用钱之际,涉及社会捐赠款项、卖房款、卖车款等,金额巨大,远超正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畴,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并非出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而是带有主观恶意的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财产分割之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即对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虽然本案系婚内财产分割,但举轻以明重,对于婚内转移财产的行为,更应适用该规则以对过错方加以惩罚,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患病急需资金、子女抚养等客观因素,法院酌定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对原告所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被转移的资金已由被告控制,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30万元。

法官提醒

共同财产需共议,不得擅自处置: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房产、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挥霍。一旦违反,分割财产时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本案王某便是典型例子。

夫妻扶养是法定义务,非道德选择: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不仅是伦理要求,更是法律责任。王某在黄某重病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既违情理,也触犯法律。

“不离婚不能分财产”是常见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确立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若一方有转移财产等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拒付重病配偶医疗费,无需离婚即可起诉分割财产,为弱势方提供及时救济。

维权关键——提前留存证据:若怀疑配偶转移财产,需有意识收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产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是法院支持诉求的核心依据,缺一不可。

结语

疾病是婚姻的“试金石”,考验的不仅是感情,更是责任与底线。法院的判决,既为黄某追回了救命钱,也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婚姻中的“财产小偷”行不通,法律会为弱势方撑腰。财产可分,真情难寻;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住婚姻本该有的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陈思 制作:鄢荻 审核:李盛兰)

责任编辑:韩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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