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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了解社情民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近日,《中国检察官》杂志刊登了宜昌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建桦撰写的调研文章《检察信访工作质效提升的路径思考》。文章立足于检察实践,深刻剖析了当前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的挑战,给出了检察信访工作质效提升的路径。
今日调查研究·视界栏目刊发此文,希望全市检察人员从中受到启发,准确把握检察信访工作新要求,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以更高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检察信访工作质效提升的路径思考
朱建桦
宜昌市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检察管理、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路径。当前,基层检察信访工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信访人依法维权意识不足、检察机关内部部分信访事项处理衔接不畅、信访矛盾化解合力不够、检察干警能力不适应等问题。要准确把握信访工作要求,突出司法审查实质化这个关键,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融入办案全过程,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好群众诉求。要通过共情释法、简化指引、优化程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进一步明确信访案件办理责任划分,压实领导接访和包案责任,推进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公开;持续提升信访案件听证适用率,健全检调对接和多元救助机制,推动矛盾有效化解;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加大反向审视力度,提升数字赋能信访工作成效,推动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关键词:检察信访工作 社会治理 群众工作
全文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信访既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也是司法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纽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信访工作中承担着双重使命,既要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维稳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当前,检察信访工作仍存在内部衔接不畅、矛盾化解合力不足、人员能力不够等问题,需进一步提升检察信访工作质效,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力化解信访矛盾。
一、检察信访工作的制度要求和实践需求
近年来,各项信访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为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实践下,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制度相关要求和实践需求,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风险。
(一)厘清一个问题:把握检察信访工作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检察环节信访工作是信访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既是法律责任,也是政治要求。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检察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严格落实《条例》及《规定》等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按规定、按程序、按时限办理涉法涉诉事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好群众诉求。
(二)把握一个关键:司法审查实质化
实践中,不少案件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不服,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一般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案件实体处理不公, 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渠道未能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继而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救济。二是原案办理质量不高,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或者司法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信访寻求监督。三是案件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希望通过信访途径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司法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实质化司法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执法、司法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实现信访矛盾的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司法审查要聚焦信访事项,审查原案办理是否存在问题、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在此基础上,决定信访案件的处理方式, 判断是通过启动监督程序实现权利救济,还是通过释法说理等其他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化解信访矛盾的精准性。
(三)做到一个融入: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融入办案全过程
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关公平正义和群众切身利益,在办案中如果不注重办案规范性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就有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在检察履职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统筹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办案影响和风险研判,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产生,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检察信访工作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制度安排,承担着维护稳定的特定使命和任务。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样的现实背景下,检察信访工作实践运行面临着不少挑战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信访人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意识尚未形成
部分信访人对维权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导致部分检察信访矛盾难以化解。一是少数信访案件由历史积案迁延发展而成,由于时间跨度大,政策、法律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信访人对法律、政策变化缺乏正确认识,息诉罢访工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信访人信访诉求复杂,司法问题与行政问题、合法诉求与无理诉求并存,有的原生问题解决后又衍生新的诉求,导致久访不决。三是部分信访人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缺乏正确认知,存在“信访不信法”、只接受胜诉结果的心态,对执法司法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难以理性接受,不断申诉信访。四是有的信访人试图通过信访得到更多补偿,提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诉求,甚至采取缠访、闹访等手段施压,检察机关提出的解决方案很难得到认同。
(二)部分信访事项责任不清、内部衔接不畅
由于信访工作制度规定难以涵盖复杂的信访工作情形,实践中,仍存在部分信访事项办理边界不清、信访案件处置效率不高等问题, 影响了信访办理质效。如根据《规定》及相关诉讼监督规则,对于申诉案件办理的责任边界基本清晰,但对于涉及控告检察人员、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申诉案件决定不服又反复信访等问题,责任边界较为模糊,业务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衔接不畅。部分信访事项需凝聚内部合力推动解决,何种情况下,必须由控告申诉部门、原案承办部门共同接访等,相关规定亦未予明确。
(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还不够健全
当前,社会矛盾的呈现形式愈发多样、复杂,涉众型、跨区域性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对检察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信访事项一般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牵涉多个部门,比如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对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对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等信访事项,均牵涉几个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处理责任存在一定交叉。为了尽快解决信访问题,信访人往往会向多个部门信访。由于各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依据、措施、方法不同,加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畅通,存在对同一信访事项多头受理、多头回复问题,很容易出现不同的信访结果。对于一些矛盾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事项,有时存在多部门有权管而多部门都不愿管的情况,导致一些信访问题处置存在程序空转,引发重复访、越级访。对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终结结论的案件,办案部门、属地部门对信访人缺乏有效的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和稳控措施,信访人心中的“法结”“心结”长久未打开,容易陷入偏执。
(四)部分检察干警素能尚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求
部分干警在信访工作中缺乏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理念, 导致当事人对信访事项办理过程或 者处理结果不满。有的执法办案仍存在不规范现象, “ 就案办案”“ 机械司法” 依然存在;有的对信访事项矛盾焦点研判不够,对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关注不够,致使处理结果存在偏差;有的重程序办结、轻矛盾实质性化解,存在“程序空转”现象,导致案件处理终结但矛盾依然未有效化解;有的化解矛盾的方式比较单一,过度依赖司法救助等息诉手段,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的阐释不够充分透彻,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化解心结等意识和能力不足, 影响了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效果;有的群众工作能力弱,尤其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时,不善于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智慧等与信访人沟通交流。
三、检察信访工作质效提升的路径
要进一步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健全机制提升质效,推动检察信访与检察监督从“物理衔接”向 “化学融合”、从“末端应对”向“源头治理”、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转型,通过规则重塑实现从“个案应对”到“制度治理”的跃升。
(一)有序引导,促进检察信访工作规范化
针对少数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问题,要根据《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加强宣传引 导,促进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信访不信法” 的背后, 往往是群众对法律程序的陌生感、对司法公正的疑虑感。检察机关要以“情感共鸣”解心结,先“共情”再“释法”,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消除隔阂,让群众愿意信法。同时要坚持实效导向,通过简化指引、优化程序,让司法路径更高效、更便捷、更管用,让群众愿意用法。可在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或者综治中心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信访案件受理范围, 公布信访工作 “路线图”和“导引图”,明确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事项的界限,避免群众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增加维权成本。要统一信访登记、录入、分流标准,优化信访工作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处置、及时办复”,让群众感受到、体验到检察信访工作的规范化、高质效,通过提升信访工作质效促进信访工作秩序规范化。
(二)压实责任,健全检察信访工作办理机制
在责任划分方面,实现分工明晰化。除《规定》及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规则已明确的案件办理事项责任划分外,对于实践中易出现的责任边界不清的信访事项,要进一步细化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定,结合信访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避免因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影响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导致矛盾扩大化。
在矛盾化解方面,实现领导接访和包案常态化。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和包案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健全领导接访、包案台账管理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对领导包案的案件评查,注重对是否参与调查、主持听证、协调帮扶、推动矛盾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等办案亲历性的评查,评查时可同步组织领导包案优质案例评选,促推领导包案办理质效的提升。
在办理流程方面,实现过程公开化。推行信访流程公开制度,向信访人公开检察环节信访案件办理程序、时限等。建立信访案件办理查询平台,对于已纳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案件,引导信访人通过平台实时查询案件进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信访案件法治化办理的过程,以公开赢公信,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可度。
(三)整合力量,健全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
1.持续推进检察信访听证。检察听证是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要把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来抓,提高检察听证在办理信访案件中的适用率,突出检察听证的便捷性、当场性,积极推行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提高第三方实质化参与的程度,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2.搭建“检调对接”平台。积极参与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向乡镇、中心村延伸履职触角,借助综治中心力量,进一步健全“检调对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和风险的分析研判、排查化解等联调联处工作,形成信访矛盾化解合力。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推动检察信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做到访调结合,形成形式多元、分层递进、衔接顺畅的调处化解机制。
3.完善多元救助帮扶机制。积极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社会救助格局,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建立联合救助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线索互移、问题共商,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被救助人就业就学、生活补助、心理咨询、人身保护等方面实际困难,实现从简单的一次性救助向立体的多元化救助转变,打好“司法救助 + 社会救助”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组合拳”,通过提高救助措施的可持续性,解决信访群众的后顾之忧。
(四)提升质效,深入推动信访问题源头治理
1.着力提升检察官释法说理和群众工作能力。信访案件办理答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一环,要结合案件情况重点阐明法律依据、证据采纳标准及救济途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案件的依法办理。在办理检察信访案件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态度上贴近群众,做到换位思考,用心倾听、用心询问,密切关注当事人的诉求,让其感受到被尊重;在语言上贴近群众,用语平实,便于群众理解,易于群众接受;在内容上贴近群众,结合案件针对性释法说理,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进行针对性回应,让当事人明白自己诉求中哪些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让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进。
2.加大反向审视工作力度。积极发挥反向审视在促进高质效办案、推动源头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反向审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引发控告申诉的案件进行梳理,从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释法说理等方面剖析原因、找出短板、补齐漏洞,通过压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官办案理念更新、办案作风改进、办案能力提高。加强反向审视成果运用,充分发挥个案、类案反向审视作用,以个案审视促类案治理。对查找出的一类案件、一个领域等共性问题,提出规范执法、司法和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
3.运用科技赋能信访工作。建立检察信访工作数据库,推动与信访部门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实现信访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精准接访、联合接访提供数据支撑。整合检察机关内部信访数据,搭建检察信访数据分析平台,根据诉求类型实行分类归集,对重复信访、群体性诉求等实行重点标注,依托大数据信息开展综合分析研判,为预防风险、精准监督、反向审视提供依据。同时,依托检察信访业务分析研判提炼共性问题,开展类案治理,形成“受理- 分析- 处置-反馈 - 治理”闭环。
做好检察信访工作是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不仅在于化解矛盾纠纷,更在于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要将检察信访工作机制深度嵌入法律监督体系,既保障公民合法诉求的有效表达,又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权威,形成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良性生态,以更高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来源: 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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