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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5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当事人在炸酱制作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流程处理食品原料,存在反复加热、降温等违规行为,导致炸酱受到污染,并引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分析研判,确认该事件由炸酱中污染的产气荚膜梭菌所致。此外,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是未落实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合计300,468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处罚款432,093.34元;对食品安全总监王某某处罚款211,442.76元;对生产经理张某某处罚款284,415.39元;对客户服务经理黄某某处罚款105,721.38元;对厨师吴某处罚款69,067.61元。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售卖的牛肉价格明显异常,涉嫌掺杂掺假,遂对其所售“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样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证实存在掺杂掺假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涉案“牛肉”来源于外地,累计涉案数量达30吨,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销售范围涉及多个省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菜单上标注的“牛肉小串”“羊肉小串”与实际商品外包装信息不符。经查,“牛肉小串”实际为“牛肉风味小串(鸭肉)”,主要原料为鸭肉;“羊肉小串”实际为“烊肉风味(鸭肉)”,配料为鸭肉、羊油等,均不含对应肉类成分。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风味串,在销售时未如实标注成分,而是以“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名义对外宣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美团平台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小把牛肉串”后怀疑不含牛肉成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把牛肉串”实际商品外包装标注为“汼肉风味小串”,配料为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不含牛肉成分,但美团平台详情页面标注“主料”为牛肉,与实际严重不符。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11月21日及2025年1月22日,从葛店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累计购进该风味小串13袋,上架销售时故意隐瞒真实成分并作虚假标注。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5年3月,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当事人美团店铺购买标称“嗨吃牛肉小串”,商品详情显示主料为牛肉,但食用后怀疑为鸭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嗨吃牛肉小串”所用原材料为“倍鲜美汼肉风味小串”,其配料表明确标注含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不含牛肉成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该商品时,不仅标称为“嗨吃牛肉小串”,还在详情页面标注“主料”为牛肉,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操作间天花板存在空洞,“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维护不到位,存在鼠患侵入风险。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三防”设施,导致厨房操作间天花板出现空洞,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要求,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该人员主要负责直接制作、分装小吃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此类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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