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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银行卡给丈夫借款,离婚后共同承担债务吗?
湖北日报 2025-09-12 14:16:40

湖北日报通讯员 何纯勇

妻子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丈夫用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孝感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023年4月,李某经营的餐馆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林某借款12万元,并许下月利率1%的承诺。当年6月,李某再次向林某借款6万元,同样约定月利率1%。这两笔借款,李某都要求转至其妻子秦某的银行卡。

然而,好景不长,李某因经营压力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利息。2024年2月,面对累积的本金18万元和未付的利息1.2万元,李某向林某出具一张总计19.2万元的借条,再次确认月利率1%和1年的借款期限,承诺在2025年2月12日前一次性还清。其间,李某也积极筹措资金,用妻子秦某的银行卡分3次支付了截至2024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5760元。

但随着时间推移,李某再无还钱的意愿。林某催促无果,将李某和秦某告上法庭。

秦某辩称,自己与李某已于2023年7月分居,2024年7月离婚,对前夫李某的借款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李某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使用,李某使用秦某的银行账户与林某完成多次借款及还款行为,表明秦某将银行卡的使用权利概括授权给其丈夫李某,对李某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资金交易行为是默认甚至是明知的,应对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具有一定预见性,其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共同意思”。

即使二人于2023年7月后分居,但分居后秦某未向李某要求返还银行卡,反而任由李某使用,表明其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放任的,那么李某因此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本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给予另一方收款或者借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给予账户的同时必须还要给予密码,否则账户内的资金无法查询和流动,所以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账户及密码,表明其对另一方使用该账户收款、借款的完全授权,并具有共同支配和使用账户资金的意思表示。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本人明确拒绝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并要求返还,否则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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