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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丨实行“零排放”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湖北日报 2025-08-12 17:47:53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哲)《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长江流域船舶实行“零排放”治理。

8月12日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2025年7月31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湖北段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黄金水道”的重要航段,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制定出台《条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是改善长江生态环境、造福沿线百姓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6章63条,包括总则、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健全了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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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污染治理上,《条例》实行“零排放”制度。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

同时,《条例》要求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建立船舶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同时,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大气污染。针对社会关注的船舶噪声污染、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予以回应。

《条例》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重点对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管路未盲断铅封或者擅自恢复、未按照规定洗舱、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表示,《条例》为适应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区域协作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据介绍,《条例》是湖北与重庆、江西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长江中上游协同立法的开篇破题。条例设置了“区域协作”专章,明确加强沟通协调,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同时建立执法协作、应急协作等制度。

推动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是船舶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湖北省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类型、吨级、航线和应用场景日益丰富。《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能源供应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时,对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谢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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