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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进行行政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五、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出售、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六、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七、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八、增强法律意识,对各类非法猎捕、滥杀、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也可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九、发现有违反本提醒告诚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来源:长江巴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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