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2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公司注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此,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广大申请主体:在进行注册登记时,务必按照要求提交上传住所证明材料。住所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若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若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应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希望广大申请主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公安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