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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某宠物店在某平台上发布了销售宠物的视频。消费者黄某经过引流添加被告销售人员微信。
2024年3月28日,双方在微信中协商一致,黄某向宠物店购买宠物幼犬萨摩耶一只,价格为800元。被告承诺该犬已打两针疫苗、已做过犬细小病毒及犬瘟病毒检测、品相极好。
3月31日,黄某向宠物店指定的账户转款800元。4月1日,黄某在宠物店的要求下又支付800元购买搭售的狗粮。宠物店承诺保证3个月的售后,当日宠物店向黄某发货宠物狗及狗粮。
次日,黄某收到宠物,并另行支付了托运人员托运费100元及宠物店要求的检测费180元(该180元最终转至宠物店)。
收到宠物狗当日,黄某即向宠物店拍照,反映狗有寄生虫,且狗健康状态不佳,无法站立。
4月3日,黄某携案涉宠物狗前往监利市荆楚宠物医院诊治,确诊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均阳性,治愈概率较小,宠物主人自愿放弃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药费共计257.8元。
4月4日,宠物狗死亡。黄某在收到宠物狗后发现其状态不佳后,一直与宠物店协商售后事宜,但双方就售后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另黄某在维权过程中,结识其他同在该店处购买宠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家数人,并收集了相关购买、维权记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款项及套餐费、医疗费等并索赔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湖北省监利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未按约定向黄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健康宠物狗,且隐瞒宠物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结合该店对众多消费者投诉,表明此行为曾多次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宠物店应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另宠物店的欺诈行为造成黄某的财产损害,故黄某主张退赔相应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黄某与宠物店间的买卖合同,宠物店退还黄某购狗款共17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5340元及托运费100元和狗医疗费257.8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观念更新,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很多人以饲养宠物来提升幸福感,网购平台和快递的发展促使一部分人选择网购宠物。网购宠物虽便捷,却潜藏风险,宠物作为活体,消费者难以通过网络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因此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和条款,针对商家承诺的动物免疫状况、品种、售后服务期限、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要约定明确,最好形成书面材料,如发现购买的宠物健康存在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卖家,并注意保存照片、视频、就诊记录等固定证据。
作为宠物店经营者,要守好诚信经营底线,不作虚假宣传,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宠物疾病预防工作,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宠物,若将带病宠物宣称为健康宠物出售,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本案中,宠物店将携带病毒、身体健康不佳的宠物出售给消费者,且隐瞒宠物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结合其他消费者的维权信息及投诉情况,可知该宠物店构成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该宠物店处以惩罚性赔偿确有必要。
综上,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慎重选择消费方式,发生纠纷后依法理性维权,饲养宠物过程中,维护公共秩序,也希望宠物经营者诚信经营,恪守底线,共同维护宠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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